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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省“三侨生”普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4700字

2016年我省“三侨生”普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4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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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招生录取工作,现就2011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的资格审核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


  年我省“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是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三、“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条件


  考生本人凡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向各办证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四、“三侨生”证明书的核发程序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由考生或代办人填写《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规定时间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各办证单位办理。


  (一)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根据自身身份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由各办证单位负责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归侨青年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复印件上需由经办人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下同)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归侨子女的身份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及其子女关系的(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 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审核


  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须提交如下材料进行审核: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各办证单位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中,对有疑问的(主要指属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身份的考生,仅提供《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无其它证明材料的;或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对华侨提供的“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于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后汇总,于2011年3月18日前发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见附件3、附件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迁入地”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三)各办证单位对报考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办以作备查。并同时将《2011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纸质版(盖章)及EXCEL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顺德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附件2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如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地方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则由办证地的招生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五、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顺德区)的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三)已故的归侨或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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