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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学会依法维权

教师应学会依法维权

11-19 15:28:08  浏览次数:731次  栏目:幼儿园教师权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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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的一天。我正在幼儿寝室值班、突然,一名幼儿家长拉住我的衣领把我拖到寝室门口,用手指着我的鼻子,恶狠狠地说我昨天打了他的孩子、并威胁说要打我。他不仅把我胸前的哨子抢走,还摁我的头,使我的发卡也掉在地上。接着他又把头发凌乱的我带到园长办公室,一再扬言要打我。更让人气愤的是,该家长及其家人在广大师生和家长中间对我恶意造谣中伤。一时谣言四起,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经过调查认定。我根本没有打孩子,该家长的行为不仅侮辱了我的人格,而且干扰了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直到现在,该家长还没有向我道歉。现在,我整天精神恍恢。一闭上眼睛。上面所说的事情就像噩梦一样缠绕着我,挥之不去。我都害怕上班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刘妮
   
   专家解答
   读了这封读者来信后,我首先对这位教师的遭遇深表同情。如果本案所述情况属实,那么可以认定这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具体地讲,这位教师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该教师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由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亲属权和荣誉权。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设定了专门条款,对公民的人身权加以特别保护,并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津的规定,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位教师的人身权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保护:
   
   一是健康权。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和功能的完满发挥,包括器质健康、功能健康、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各种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完满发挥、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侵害身体无损健康者,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造成健康损害者,则为侵害健康权。
   
   根据本案的事实,该教师在事情发生后一直精神恍惚。应该说,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一定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而未导致残疾、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不错的
   
   二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限制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案中,这位教师的衣服和头发几次被扯拉,且身体几次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而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了一定的侵害。
   
   三是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贬毁和损害;二是借助法律手段和公力救济,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则主要指捏造虚构的事实并散发,侮辱他人的人格。
   
   本案中,该教师被那位幼儿家长当众扯着衣领、扯乱头发、指鼻威胁、强行拽拉,且在师生和家长中间散布一些失实的言论。应该说,这不仅侮辱了该教师的人格,也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本案中那位家长侵犯教师名誉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扰乱和妨害了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根据《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和违法的性质及后果,行为人还应依法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由于本案主要属民事纠纷,而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即和解、调解和诉讼。首先,教师和家长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圆满地解决纠纷。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的良好关系。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可通过第三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通过幼儿园、幼儿园的主管部门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主体出面调解。当然,调解应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如果和解和调解这两种方式均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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